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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有关问题的请示

来源:财政局 编辑:张子星 2014-10-20 16: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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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金办〔2014〕14号

省打非办:

  湖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湘打非办[2013]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集资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内容和程序有如下理解。

  一、《工作规范》第十条第(二)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公安部门: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这点是否已明确,“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并办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二、《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司法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结果及具体情况报领导小组。这一条结合第三十四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三条理解为: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也符合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三)款。

  三、公安司法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办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时的性质认定上,是否按第八章之规定,在公安司法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出现分歧时,按第四十四条列举的三种情况认定,而非先政府认定后再立案侦查办理。

  四、《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结合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理解,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办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时有争议或是案情复杂需多部门配合时,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出面协调和认定。与“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并办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不矛盾。

  以上认识是否正确,敬请答复。

  2014年8月20日

来源:财政局

编辑:张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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