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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湘潭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财政局 编辑:张子星 2014-10-20 16: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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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近日,我办收悉《关于<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有关问题的请示》,其中部分问题已当面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衔接工作有关意见报告>的答复意见》(高检办字〔[2007〕121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以及《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湘打非力、〔2013〕6号)有关精神,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问题答复如下:

  一、非法集资的性质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司法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认定。

  二、对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置。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三、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于本部门调查的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获取的合法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性质认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未形成一致意见,由牵头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认为难以定性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

  (三)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难以定性的,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性质认定,应当由申请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由领导小组会议做出性质认定决定。

  五、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专此答复。

  省处非办

  2014年8月21日

来源:财政局

编辑:张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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