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昭山示范区原财政局长挪用公款案件剖析
2014年11月7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邓舟进行立案调查,并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将刑事判决书送至昭山示范区纪工委后,区纪工委认真剖析邓舟挪用公款案发生的原因,从中获得警示和启迪。
一、案件通报
2016年5月27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昭山示范区原财政局局长邓舟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的刑事处罚。2016年6月,按照旧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昭山示范区纪工委委员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扩大会议研究,并经昭山示范区2016年第14次党工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邓舟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二、案件剖析
利用职务之便 多次借支公款
判决书上认定:2013年8月,邓舟利用其财政局长身份以个人名义从昭山示范区财政局财务人员分两次借支8万元公款准备用作协调工作的费用,但后来未将这8万元用于协调,也未将这8万元归还到财务手里。
据悉,2013年邓舟利用其财政局长身份,负责全区财务工作的便利,先后多次从财务人员处借支公款。但其作为财务工作主管,并未严格遵守昭山示范区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将借支的公款按期归还或者进行处理,甚至在借支的公款未用完时,再次借支公款。邓舟辩称借支的8万元公款是“经过领导同意用于协调各方面的备用金”,妄图掩盖其挪用公款投资生利的罪行。
借支公款要按指定用途使用,到期必须归还,这是应遵守的基本财务规定。《廉政准则》和旧版《党纪处分条例》中对公职人员违规借欠公款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条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并要给予纪律处分。邓舟位居财政局长之职,借支公款一般只有经手的财务人员和分管领导知道,甚至同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也知之甚少,监督的缺位、财务管理的疏漏以及作为财政局领导的特权使原财政局长邓舟的多次公款借支却未及时归还或平账的行为一时难以被察觉、被追究。一旦东窗事发,以借公款是准备谋公务为借口,或在事发时归还借账,撕毁借条,无疑是以借钱为幌子,行公款挪用之实。
假借他人之名 挪用公款投资
2014年3月份,邓舟将包括这8万元公款在内的共计40万元以及其同学余某20万元以余某的名义投资至湘潭铭鑫投资有限公司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赚取投资收益金。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不因营利活动是否产生收益而影响罪名成立。经查阅邓舟的《廉政档案》,邓舟并未向组织报告其上述投资行为,认为借他人之名进行投资能瞒天过海,规避了组织的审查,但逃不过司法机关的缜密调查,在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面前,邓舟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进行集资营利活动的事实。
作为昭山示范区原财政局长,每天审批的账务收支动辄几十上百万,却打起了几万元钱财的主意,视公款为私财,利令智昏,把持不住自身,无视纪律约束,置国法于不顾,最终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集资牟利。纵然有制度缺失,更因自律不严,自作聪明,法纪意识淡薄,致使昔日工作奋进、干事勤勉、关心下属的“好领导”、“好局长”一步走错,沦落到被“双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
邓舟一案中,邓舟原处在昭山示范区财政局长的关键岗位上,利用职位和手中权力可轻易借支公款,继而将公款挪作它用仅在一念之间。党员干部要时刻告诫自己慎用权力、依法依纪依规用权,做到警钟长鸣、发条常紧,千万不要误入歧途,自毁前程。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将纪律牢牢挺在前面。
三、警示教育和整改防控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要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必须建立健全“不能腐”的制度“笼子”。案件发生后,昭山示范区针对案件查处过程中反馈的财政工作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加防范。
一是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昭山示范区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务支出业务;制定《昭山示范区借用公款管理规定》,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昭山示范区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昭山示范区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发票报销管理,严控“三公”经费。区财政部门先后出台了8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但制度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在反腐倡廉实践过程中,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对已建立的制度不断加以完善,对打造的“笼子”不断改进,制度建设才能道高一尺。
二是开展个人借支往来款清理。2016年5-6月,财政审计部开展了对全区各部门借支往来款情况进行清理。对部门、个人借用公款时间超过3个月未予还款的,根据《昭山示范区借用公款管理规定》文件精神,财政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部分借款人已经还清欠款。若多次催交仍然不归还的,将由相关部门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负责重大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针对性谈话;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新任职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在重点时期实行专题谈话,坚持做到廉政教育在前、警示提醒在前、纪律约束在前。
来源:区监察局
编辑:张子星